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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f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
f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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