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六、(本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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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