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20098141511【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其实早已明确,但在现实中,少数纳税人由于疏忽或纳税意识不强,而税务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因此,导致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为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总局近期专门出台了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本文以结合该文件,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据此,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以前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哪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地税机关、有人认为是纳税人户籍所在地地税机关,也有人认为是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甚至还有人认为是交易发生地地税机关等等,现在,国税函2009285号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这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