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论人身危险性评价因素
一、有关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整个人身危险性理论中,对人身危险性的测定和评估是最为核心的,也是国际刑事理论界公认的难题。菲利认为可以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较小的情节有:一贯表现的诚实品质;犯罪动机并非恶劣,如属于可宽恕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犯罪时的状态属于事出有因,处于被激怒的状态或者悲伤、恐惧或者被激起的冲动情绪;案件起因可以宽恕,表现为可宽恕的个人或者家庭状况、暂时的健康状况、犯罪人不能预见的醉酒、骚乱人群的暗示等;犯罪行为后有悔罪态度和行为,表现为竭尽全力减轻后果或者全力补偿损害;犯罪后自首或坦白。另外,菲利就“犯罪危险性人格”的鉴别提出了16项因素,这里主要选取几项表明犯罪人的较大人身危险性的因素:犯重罪时年龄较小;犯罪动机恶劣,基于卑鄙或者浅薄的动机;犯罪准备细致,有犯罪预谋;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和行为方式显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如犯罪手段的残暴;犯罪后拒不认罪,或者对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者见证人实施不法行为等。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重点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冤枉好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则要尽量使犯罪人所受的惩罚同他的人身危险性
f保持一致,而人身危险性的把握可以通过以下因素把握。(1)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主要是指反映其犯罪可能性的生理、心理、成长经历等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身心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经济情况、就业情况、婚姻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关于年龄,菲利认为这是影响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他认为过早的犯重罪应该被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表征。关于性别,国外许多犯罪学家、精神分析学家通过对女性犯罪与月经的关系的研究,推测少女在月经初潮、妇女怀孕及分娩前后、绝经期间,容易因为激素的分泌失调,出现犯罪及其他行为障碍;关于种族,龙勃罗梭认为种族肯定对犯罪产生影响,只是在不开化的地方,缺乏确切的证据。他举例说,在英国伦敦大部分窃贼是在伦敦定居的爱尔兰人后代,在意大利阿尔巴尼亚人的聚居地以出土匪而知名。当然,种族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可以从种族的特殊风俗和特殊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方面找到某种相关性。关于身心健康状况,这一个因素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比较明显。精神异常的人比心理健全的人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关于文化程度,它一定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