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大损失。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只是口头协议,便以借款为由,实则不还。进而便引发企业的信誉危机,久之便会产生由于信誉问题带来的财务风险,不仅无法从银行借得款项,连民间贷款也会失效。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随时引发财务危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仅依据短期的经济关系来考虑资金的供给和使用,而缺乏对于长期市场变化的预测,而且也忽略了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知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但是这些因素却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进行。对于资金需求方来说,借款人可能只考虑短期内借款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来渡过难关,并没有妥善安排资金的按时还本付息。对于资金供应方来说,贷款人可能出于人情关系以及高利率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隐性的财务风险也随时可能发生,这不利于双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如将借来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充当企业招投标的保证金和企业验资、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等的短期垫资;(2)作为企业的周转资金,“先还再借”;(3)部分中小企业将其作为在银行账户中打积数的“过桥资金”等。此时企业往往不顾其他因素,愿意以极高的利率借入资金以获取收益。而这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虽然表面上看确实是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而实际上却给这些企业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银行及相关部门会给予大额度的放款;另一方面,就这些中小企业本身而言,这样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也是不能持久的,因为不但财务负担沉重,而且在超出自身能力的情况下逞强“做大做强”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四、民间借贷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进程
完善民间借贷的有关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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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不清,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必须从行为的对象、目的、资金来源、危害结果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详细制定标准,明确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