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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三)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参照《公务员录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法(试行)》作违纪处理。(五)试卷发放后,必须先在答题纸(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考试铃声鸣响方可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七)客观题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若因填写(涂)不清或错误,影响阅卷评分的,后果自负。(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题本、答题纸(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带离考场。(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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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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