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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责任追究
作者:陆茵来源:《领导之友理论版》2016年第06期
摘要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实现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在继续追求发展的同时,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处成为当下不可小觑的课题。近年来,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侵权案件日渐增多,环境污染问题日渐成为我们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在此情况下,我国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却仍有缺陷。所以,环境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探究也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陆茵(1991)女,河南省焦作市人,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98X(2016)06004205收稿日期20160131
在人类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社会进步的脚步愈快,我们对于法制建设的发展水平要求愈高,对于法制给予我们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要求愈高。当今社会,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源日益多样,工业环境污染就是其中之一。在着手解决问题之时,我们应对环境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透彻地了解与认知。在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有关环境侵权责任追究的建议。
环境与环境侵权
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按照环境的属性来分,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在本文,我们所提及的环境专指自然环境。自然环境,通俗地说,是指未经过人的加工改造而天然存在的环境;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又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主要就是指地球的五大圈大气圈、水圈、土圈、岩石圈和生物圈。
当人类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之后,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被世界各国接受和承认,与此同时,环境侵权也进入我们的视线。环境侵权是一个较为广泛而又比较抽象的概念,接下来我们将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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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学者提出并使用的,但是对于环境侵权这一概念的具体表述,他们却没有一个明确的阐释,国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也众说纷纭。曹明德先生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P18)宋宗宇先生将其理解为:“环境侵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