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f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
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f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