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7号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
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处分工作机制,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简称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发表处分意见的专业人士。专家根据相关自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管理。专家履行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和
f第二章
第五条
专家的产生
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简称会员)推荐,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
评议,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六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四)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第八条专家库由投资者代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市场机构代表等组成。会员推荐专家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
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绩证明材料。第九条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根据评议情况,拟定专家名
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家库。第十条公示。第十一条专家由交易商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名单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基本履职规定
专家的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