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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月排查制度
(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关注学生人身安全的作用,以达到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目的,采用部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属地管理分块责任到人,动态监督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按月总结上报,经研究决定实行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月排查制度。具体要求:一、落实责任人:区教育局安全专干,各街道教育办安全直接责任人,各类中小幼安全直接责任人。二、排查时间和内容:每月28日为我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日;排查项目参见《宝安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表》。三、各类学校幼儿园一把手必须亲自组织部门责任人,将影响学校环境、设施、活动安全的项目分部门划区域落实排查责任人,不留死角。四、每月29日,各街道教育办、区直各类中小幼安全直接责任人,将排查情况用《宝安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呈报表》报区教育局安全专干(设网上报)。五、报告程序:1.每月28日街道辖区各类学校(园)将《宝安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呈报表》填好报街道教育办责任人,次日早上9时至10时,各街道教育办安全直接责任人将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列表报区教育局安全专干;2.次日早上9时至10时,区直属各类中小幼安全直接责任人将《宝安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呈报表》报区教育局安全专干;3.次日上午,区教育局安全专干月排查情况报安全办主任、主管局领导。六、各学校对隐患排查实行记录、上报、处理、跟踪责任人制度,对排查疏忽或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区教育局、各街道教育办对辖区内学校要定期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组织不到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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