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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f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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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并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