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从“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出发,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体现的宗旨,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原则:第一,不能适用领土继承原则。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历史上关于香港问题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先例不同于国际法中的领土转移,故这些条约的继续适用问题不能按国际法中领土继承原则处理。第二,符合香港的非主权地位。国际条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方式,必须符合香港的非主权地位。仅限于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时,不论中国此前是否为当事国,均由中国政府为香港特区对外承担有关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国际公约时,应严格区分哪些事项属于其自治范围之内,哪些事项应由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违反中央政府为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第三,符合现行国际法和为国际社会接受。国际条约1997年后继续适用香港的方式,必须不违反现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同时应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首先,对“九七”之前已经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在“九七”之后,香港特区以何种地位对待其是否继续适用于本地?1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第二条规定,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基本不变,继续实行。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这些法律除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保留。而原来适用香港的许多国际条约都已通过制定成法律或条例在香港执行。对一些条约,虽然香港立法局没有制定相应的法例,但英国通过制定法律的枢密院令的形式使其成为香港法的一部分,在香港执行。凡是将国际条约转化为香港法例,或英国通过枢密院令的形式使其成为香港法的组成部分的都属香港原有的法律范围,当然应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此处“保持”一语,旨在说明香港特区对“九七”之前已经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在规定的领域内须继续适用。
香港回归后现行国际条约的存废陈末一、目前适用于香港的多边条约的概况。根据港英政府烦发的有关材料,目前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