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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
重点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7公务标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8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10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1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1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16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1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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