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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成文日期20080203
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已作废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已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
f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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