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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201【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26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3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2009年
2009年3月27日根据2017年10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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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扶持和
第三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市、区(市)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
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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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十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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