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诠释: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主管问责,是指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事业部总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第四条责任: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团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集团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第五条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集团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2.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集团采购规定的;3.在投资或招股活动中违反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4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二)用人不严谨或未培养梯队,给集团工作造成损失或运作困扰的:1、推荐人员,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给集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排斥下属或未培养梯队接班人,给集团人力运作造成困扰者;(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2.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团下发文件、通知(告)、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致使集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四)责任意识淡薄,致使集团利益或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2.维修、操作或组织大型员工集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瞒报、虚报、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或集团经营所需重要数据的。(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