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
20090804灵石阅4668转194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近年来,随着煤炭生产和销售形势的日益高涨,因煤矿企业转让而形成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煤矿企业在开采、生产、经营方面自身的一些特殊性,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成为正确审理因煤矿企业转让而形成的纠纷的关键。本文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审理该类纠纷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便与大家共同探讨和提高。
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及不可再生性,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开办、开采、生产、经营较其他非资源类企业有着更多和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开办煤矿企业首先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案,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有合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办煤矿企业必须获得采矿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开办者具备《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后,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证后,煤矿企业开办者才有资格进行煤矿的建设。
三、煤矿企业建成投入生产前必须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建成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还须具备《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煤矿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煤炭的销售。《煤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开办者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由于《煤炭法》在开办煤矿企业方面的法律规定上使用的都是“应当”,“必须”,因此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均是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且煤矿企业开办的每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