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环保志愿者管理制度
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2009年11月发布
为了规范和促进广东环保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保志愿者组织、环保NGO、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3原则
1、本条例所称广东环保志愿服务是指环保志愿者组织、环保
NGO或者环保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们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
利于社会环境改善的行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和支持环保志愿
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4志愿者服务宗旨
本志愿者组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与带领广
大环保爱好者去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为人类子孙后代做出努力。(1)、参加本组织的志愿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崇尚社会道德,
宣扬绿色消费,建设环保文化,消减环境污染。
(2)、接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5志愿者基本条件
(1)、年龄为十六周岁起,有正当的收入或职业。
f(2)、能行使自我保护能力,身体健康。(3)、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4)、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暂住证、学生证等证件。(5)、有志愿服务、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6)、了解一定的环保知识,热爱环保事业,有着良好的的文明素质。(7)、热心公益事业并具备与所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6志愿者注册程序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广东省环保环保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申请人有关证件复印件。2、参加者通过志愿者官方网站上报名申请或书面向志愿者组织提交申请书。(3)、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登记成为广东环保志愿者,并颁发广东环保志愿者登记证。7志愿者享有权利
(1)、参加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2)、请求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自由退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但需向志愿者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批准。
(5)、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f(6)、志愿者可以自行组织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冠名的环保公益活动,但须向志愿者指导委员会提出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