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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办理开证手续。2、审证审证是指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的行为。原则上,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故意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为了确保收汇安全,应对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审证(续)审证时应注意的问题:(1)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如果资信较差,可提出必须经过其它银行保兑。(2)对信用证性质和类型的审核。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对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情况,应有“允许”字样。(3)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如果开证行附有各种减轻其责任范围的保留和限制条件,而我方无法办到时,必须要求修改。审证(续)(4)对信用证内容的审核。收益人名称、地点、商品名称、品质、数量、
f包装、金额、币种等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否则原则上要求修改。(5)对信用证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与地点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装运期后715天,以便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议付工作,而且通常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审证(续)(6)对信用证内所列单据的审核。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必须仔细审核,如有不正常规定,应慎重对待。(7)对信用证上印就条款的审核。如对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的字句,应特别注意。(8)对其它特殊条款的审核。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转船地点等,一般不宜接受。3、改证改证是指如果在审证过程中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有两个原因:受益人的原因开证申请人的原因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和受益人同意才能生效。改证(续)改证时应注意的问题:(1)尽量一次提出需要修改的内容,避免一证多改;(2)在收到修改信用证通知后,要对修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不同意接受,应及时退回;(3)如果对一份信用证包括两个或以上内容的修改时,要接受必须全部接
f受,否则全部拒绝;(4)必须在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才能对外发货;(5)可以采用“锁证”的做法,即将修改通知书与原信用证订在一起,以防止修改通知书丢失。三、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运本环节包括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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