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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150MW燃煤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2、编制主要依据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2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29《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国能综安全〔2014〕45号)210《火电工程石灰石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建质监〔2007〕26号)2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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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2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版)2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2011版)2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216《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72012)217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311成立1)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成员。2)办公室:由总包单位工程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成员(见附录一《棉兰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31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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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兰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
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职责
总体策划编制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公布检查报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













编制本标段(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



施细则
制性
位强

编制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包括教育培训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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