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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出口管理制度
一、出口贸易统计制度
第一条出口贸易统计是一项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公司发展决策、出口计划以及有关配额、许可证、审批证能否得到批准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要专人负责出口贸易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按业务管理部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统计报表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各种报表应严格按下列规定的时间报送:
1.周报内容为一周内货物实际出口情况,应于每星期六下午报至主管。
2.季报内容为季末月28日到本季末月的27日的实际出口情况,月报应于每季末的28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3.年报应于每年12月25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累加整理后,于12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经济发展局统计处。
第四条已上报表如遇节假日影响,不能当期完成的,影响应提前填报。
第五条商品名称应规范具体,数量和金额应整数填写;金额一律以美元为统计单位。
第六条统计人员若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报表或漏报、延期填报而造成不良后果,应由统计人员负责。业务经理有权对其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要求填报。
二、出口报关管理规定
(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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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为加强货物出口报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二)出口报关第一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虚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第二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影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须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第三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三、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二)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第一条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贸经理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三)核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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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个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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