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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规划所
f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f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f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3)规模合理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1000公顷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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