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02年后生产的煤矿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七)根据《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规定,凡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前煤矿井下在用的2008年前生产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经过检查试验如其安全保护及防护性能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2008年后生产的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具有KB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由于使用时间长远,其防爆性能和安全保护已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我省煤矿企业井下在用的、具有KB标志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使用范围: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使用范围:(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任何地点。(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可以使用在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
f井下翻车机硐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下中央水泵房可使用矿用增安型水泵电机。(三)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可以使用在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禁止使用在煤矿井下翻车机硐室和采区进风巷。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可使用在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禁止在高瓦斯矿井中使用。(四)高瓦斯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以及沿线硐室可以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六)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和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以及通讯设备)和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七)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八)煤矿防爆型电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