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822【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22【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3日2004年9月23日)修改【失效依据】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实施日期: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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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客运量的需要安排运力资金。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客运交通港湾式候车站。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保证沿固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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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路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客运交通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