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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九)不得将吊索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第九条吊索连接的基本要求是:(一)吊索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1处接头。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进行缩短或加长。(二)钢丝绳卡接要求绳夹的U形端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
f(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受载1~2次后,应对螺母进一步拧紧。绳夹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三)钢丝绳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小于抗拉强度的75%。(四)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第十条钢丝绳吊索使用的要求是:(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进行管材吊装作业时,有吊钩的必须使用插编绳套。(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三)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中使用,不能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搭铁线。(四)使用吊索具提升吊重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f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第十一条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的要求是:(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二)纤维吊索和吊带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三)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受潮后应当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不得加热烘干。(五)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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