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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
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3、其它必备的证件。第五条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
险手续。第六条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2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
地工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2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f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
五个工作天)。第七条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第八条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
表),呈报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第九条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2.原在其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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