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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
f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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