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节的规定处理。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8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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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f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乙方的书面转让书为准。
第9节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911甲方如在本合同签署、通过技术方案并乙方已开始设备生产后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前期支出费用。已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其费用在合同履约保证金内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912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913甲方在设备调试完毕而不按期投入验收运营,视具体情况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总效益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914如果甲方在结算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5如果甲方在结算日后六十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916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a)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b)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c)在保持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d)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917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92乙方违约:921如果由于乙方设备原因造成停运而不能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改变其状况;如果由于乙方设备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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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运行,甲方视具体情况可选择解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