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债权人上门讨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债权人为追讨借欠款至债务人住处讨要款项,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而现实生活中也有债权人因追讨欠款住进债务人家而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那债权人的上门讨债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何关系?笔者作如下分析,供债权人作为“追讨”的法律之参考。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已经赋予被侵宅人要求对“侵宅实施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较多权利,如:1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权;2主动提起刑事自诉权;3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予刑事立案、侦查等权利;被侵宅人应当在“非法侵宅”后对于“非法侵宅”及时实施、主张其上述权利;对于债权人已经入住债务人房屋一定时间,而债务人等不进行报警(或报警次数少)、不提起控告、不进行刑事案件报案,默示对于债权人的“入住”表以接受的,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尤其对于此种情况,应严于立案、慎重对待,一般不应予以刑事立案、追以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判断债权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最主要的依据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结合债权人的“入住”所触犯现行
f法律的违法状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属侵犯私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二);(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同时被侵害人也有权选择依据刑事诉讼法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参考刑事立案标准】目前,可供大家参考的司法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公布)之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