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来说,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使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业绩。因此,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是投资性公司长期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公司发展的基石,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利益的落脚点,是我们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安全生产是投资性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两个基本责任,一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那么,投资性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法律如何界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公司对其投资企业履行安全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由所投资企业
f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来行使,日常事务一般由董事会授权控股股东直接行使,这符合安全生产“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非控股股东有权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了解和监督,并对所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安全生产职责贯穿于整个投资经营运作的全过程。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保质保量按期投入,使项目建设符合安全标准,才有可能取得预期效益。同时,针对采用委托施工的情况,选择有资质、重信誉的施工单位,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投资性企业也必须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矿产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比如,一是委托施工,安全管理资源难以有效整合的问题。二是由于人员编制少,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三是管理的层级较多,内外部主体关系比较复杂,容易形成管理的漏洞和死角。四是管理规范化问题。科学划分投资主体和所投资企业、委托施工企业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能,从而形成权责明晰、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这是投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需首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投资性企业作为出资人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具有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双重特点,必须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