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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关于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管中心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聘用合同是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三条医管中心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医管中心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f第六条单位与职工除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聘用关系后,还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聘用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职数,并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任);对空缺岗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补充人员(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或聘任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任职年限、工作职责、解聘辞聘等事项。第七条应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的规定。第八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管理组织,就人员的聘用(任)、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管理组织应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受聘人员代表参加组成,同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方面人员。第九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聘用(任)条件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f(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任)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任)合同。第十条聘用(任)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若岗位需要,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聘用单位可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可根据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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