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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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抵押借款合同
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第十一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
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1)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
纷;(3)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6)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四条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十五条甲方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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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抵押借款合同
行部分债务转入甲方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条款(包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