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二、民主协商原则;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f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
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决议;三、提名副理事长;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f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二、被依法撤销;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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