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街道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街道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志愿服务是在街道党工委、团支部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居民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第三条志愿者是在街道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f(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第十二条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第十三条服务的重点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