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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f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
f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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