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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不能履行监造职责和作用,不能及时反映现场实际情况;设备制造进度滞后,可能造成工期拖延,公司将立即更换监造人员,同时监造人员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中,必须制订现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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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施工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进度、质量管理要求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按照本单位年度技改计划,拟定具体的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和标准,较大的项目应调配或临时聘请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给排水、通风空调及电气安装工程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各分项工程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监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现场监管人员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是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供应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技改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及规程,严格监督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完善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负责组织和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组织工程测绘的验收及复测、组织验槽工作的实施,监督并检查原始记录,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项目现场监管人员须按施工规范和承包合同要求检查施工质量及建筑材料质量,并做好施工日记及各项签字确认工作,对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二十九条项目现场监管人员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必须进行旁站,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基槽验收必须同时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场,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在接到施工方通知一小时内必须到施工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通知施工方下道工序施工;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技改分片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进度要求,检查施工方制订的月、周、日进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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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相符者,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根据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现场监管人员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首先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双方进行初验,确定正式验收时间,再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对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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