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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1991年2月4日津政办发〔1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为了适应实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需要,及时掌握行政诉讼和复议情况,加强对行政诉讼和复议工作的指导,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现将《行政机关参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机关参加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其说明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均为填报单位。从一九九一年二月起,各填报单位对所发各表每月填报一次。填写的具体要求详见各表的指标说明。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除填报本单位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外,还应将所属部门或下级业务部门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一并统计上报。三、各填报单位填写的各表,应在每月七日前,将上月统计数字连同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并上报。四、各填报单位如果在本月内没有需要填报的内容,也应将空白表签名盖章后上报。五、各填报单位在第一次填报时,应将一九九0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和一九九一年一月的情况按月填写后,一并报送。同时另附所属或下级填报单位的名称清单。六、各种统计表、统计数字及有关文件材料均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表一”和各表有关指标说明横项指标说明:一、旧存案件指本月不包括本月之前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的遗留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旧存案件是指本月之前由复议机关受理、尚未作出复议裁决的遗留案件。旧存案件下面所列小项,分别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案件。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竖行的小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案件各项目数的总和。表一、表二、表三相同。
f二、新收案件指本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新收案件指本月由复议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三、已结案件指本月内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已结案件指本月内由复议机关审理终结的案件。已结案件小计中的判决维持,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已结案件小计中的赔偿案件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已结案件中的判决撤销、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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