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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根据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
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
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第五条
计划和方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f(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第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
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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