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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交通运输管理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f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实际,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
f等事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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