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
f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
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f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