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发文字号】财企2012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部门】【发布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企业公司农场财务管理劳动安全与劳【唯一标志】168361动保护【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168361【批准日期】【实施日期】201202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f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
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
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