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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和不足
作者:余松华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
摘要: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婚姻法,这是一项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律,在基于社会主义文明的前提下对婚姻关系进行了调整。新婚姻法主要提倡婚姻自由平等、一夫一妻,符合当代的时代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上对于婚姻方面的要求。但是因为社会关系复杂的原因,到目前为止这项法律仍旧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保证我国人民家庭的团结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应该继续对婚姻法进行休整与完善。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9801
作者简介:余松华(1976),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法律硕士,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新的婚姻法对于离婚方面的原则和财产分配情况也作了规定,规定了两人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增添了无效离婚和撤销,使得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除了上述规定的之外,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提倡力度增大了,这样在防止家庭暴力和包二奶方面对个人的权利有所保障。
一、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一)技术上的进步
在新婚姻法的制定中,严格遵守着制裁、处理、嘉定三个立法要素,通过这三项对婚姻的各方各面进行了规定。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较多但是很少有用的上的规定,并且一般是对事情粗略的定义,若是有具体纠纷很难决断。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也随着发展,原有的法律对当下时局的判断已经不能作为榜样来遵守了,我们需要更符合国情更科学的法律来对婚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新婚姻法诞生。在整体类型上,新婚姻法是以民法和社会道德作为依托的,偏向于细致类型的,对于婚姻中的各项条例都进行了规定,而且在文字性上也有所提高,更加的通俗易懂,不会被人钻法律的空子。相比于旧法律,新的婚姻法在内容原则、制度上都进行了更新,更加符合现在的社会家庭情况。
(二)立法模式的进步
在新的婚姻法的立法中,明显有所创新的就是在亲属的财政权利上设立了私法,对私人的财产进行了保护,即使是夫妻也不能改变财产的私有地位,否则就触犯了法律。这在旧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进行详细规定的,在时间、效力、范围中都没有解释,仅仅是一句另行约定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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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婚姻中财产的争执情况,而且其对于身份法比较重视,无法实现法律在伦理道德、身份背景上的超越。
(三)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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