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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
来的共同劳动过程。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f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4)劳动团体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立法准则指引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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