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信联字201217号
邵西县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考核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0854号)和市办事处《关于启动对到期贷款收回率不达标进行责任追究的通知》(湘信联邵发20106号)、《关于建立不良贷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到期贷款收回指县辖内所有到期贷款。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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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贷款
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第三条: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是指对到期贷款收回未达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比例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到期贷款收回责任人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承担包收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贷款的所有员工。第五条:考核及追责方式:绩效工资计酬及考核、经济处罚、专职收贷、下岗收贷、解聘职务,情况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第六条:各信用社要建立贷款监测台帐,由信贷内勤、委派会计按月预警提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到期及收回情况,并将到期贷款花名册提前一个月通知辖内所有信贷人员。
第二章到期贷款收回标准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在现工作单位的到期贷款收回率标准(含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贷款及贷款本金未到期但未按季正常收息形成的贷款)。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不得低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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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底前到期贷款收回率,第一责任人贷款应达95,包收责任人贷款应达92。(1-2项由贷审中心考核)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34项由资产保全部考核)
第三章合规免责及奖励第八条:资产保全部将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能,负责对基层社上报贷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