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五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十六条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七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
f权。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
f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
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