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函20159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
》、《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厅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开及社会、环保责任意识,发挥公众环境监督作用,有必要将环境严重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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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环境监管和各类执法行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为基础,对有该办法第十五条(见附件1)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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