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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石化行业治理。自7月1日起,石化行业完成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X)、《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X)、《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X)等标准要求;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7月底前,各区县应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二、重点行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自8月1日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X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完成的停产治理。9月底前,各区县要向社会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三、开展摸底排查和治理。各区县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从事橡胶生产、制革、
f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工业VOCs排放源,加油站、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生活VOCs排放源,以及其他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及场所,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各区县应当于7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档案台账;8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自9月1日起,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各区县要对VOCs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于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排查摸底的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四、实行冬季错峰生产。上述行业企业中,10月底前,停产治理仍未完成VOCs整治任务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部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采暖季全面停产。自10月1日起,凡是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发现未纳入治理清单的企业,VOCs治理设施不完善的,全部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采暖季实施停产治理。五、严格标准要求。四大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验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要求施行。其他行业参照施行。生活服务行业按照市异味整治指挥部下发的加油站、餐饮油烟、汽车维修行业整治验收标准施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及场所按有关规定要求施
f行。
六、加强调度督导。
各区县要在周密制定工作计划方案的基础上,严格按时间节点和
整治标准要求抓好督导调度,按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排查治理工
作开展情况。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行业和范围
行业
治理范围
《国民经济行业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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