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328【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用。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原《重庆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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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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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