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规定
目
录
⒈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⒉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⒊听证参加人
⒋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⒌听证的举行
⒍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⒎听证的程序
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
f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书记员
⒈听证机关:建设局⒉听证主持人:1名建设局人员⒊听证员:1至2名建设局人员⒋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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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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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听证参加人
⒈当事人: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第三人: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⒊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⒋案件调查人员:⒌证人:⒍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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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⒎翻译人员: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⒈听证告知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和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情况特殊的,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⒉听证提出时限:3日内提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