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国家从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出售住房,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企业住房出售后,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企业出售住房,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外收入支出。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支出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润处理。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r